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税系统发票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7]117号颁布时间:1997-07-24

     1997年7月24日 陕地税发[1997]11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自一九九四年税务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各项制度;特别是建立了 普通发票保证金制度,这对于加强我省普通发票使用管理,强化用票单位和个人正确 使用、管理发票,建立良好的发票管理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各地在发 票保证金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为了加强我省普通发票管理, 强化发票管理内部制约机制,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地税 系统发票保证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为了严格执行本规 定,使发票保证金收取管理手续清、底子明,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 保证金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力量进行发票保证金清理检查工作。发票保证金 制度是加强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市地税局要根据省局制定的《陕西省地税 系统发票保证金管理规定》,由发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力量成立联合检查组,负责 对所辖各单位机构分设以来,发票保证金收、存、退、管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凡不 符合省局规定的应停止执行;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对违反发票保 证金管理规定,私自挪用、手续不清、截留发票保证金的,按有关规定查处。清查结 束后,要针对存在问题,按照《发票保征金管理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发票保证金清查工作从八月份开始,至十月底结束,清查面为100%。清 查工作由各地分阶段、分步骤安排部署。清查工作采取全面清查和抽查相结合方法进 行,省局将对地市清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三、各地市要充分认识到这次清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清查工作,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四、各地市清查总结于十一月二十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陕西省地税系统发票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发票管理,促进用票单位和个人正确使用、管理发票,增强对发 票管理重要性认识,建立良好的发票管理秩序,强化地税机关发票管理职能,规范发 票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 票户),在领用普通发票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均依照本规定收取和管理发票保证金。   第三条 发票保证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本县(市、区)内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用票户领用普通发票时,每户收 取不超过2,000元的保证金。   2、跨省、地市从事经营活动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发票时,应持 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据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按规 定申请领购发票并缴纳不超过1万元发票保证金,地税机关实行按本供应,从严控管。   第四条 发票保证金由地税机关在供应发票时一次性收取,并出具地税机关监制的 保证金收据。   保证金收据第一联为存根联,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第二联为收据联,交用票户 收存;第三联,为记帐联,地税机关记帐凭证。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发票保证金登记、结报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专帐储 存。   地税所或发票所收取发票保证金时,要建立总帐和分户帐,详细记载用票户发票 保证金收取、退还、销户等情况。   发票保证金由县(市、区)地税局集中统一管理。地税所一律按月汇总上解县 (市、区)地税局,报送报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比例的待退保准备金, 以保证地税所办理退保的需要。   县(市、区)地税局对发票保证金实行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专户储存,按所设 置分户帐,进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 用票户关闭、停业、迁移、破产注销税务登记时,由用票户申请退还发票 保证金,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票户根据《退还保证金申请书》(式样附后)要求的项目写明退款原因;   2、用票户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交回《发票领购簿》和剩余 发票:   3、用票户申请退还保证金时,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发票使用、填开、结存、管理 审核无误,并于税款结清后由主管地税机关批准退还保证金;   4、若审查发现存在违章现象,甚至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由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 税收规定查处。待问题查处后,保证金可作为发票罚款和税收罚款予以处理,剩余部 分退还用票户;   5、用票户收回发票保证金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保证金退还凭据》。   第七条 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并作为各级地税机关发票管理目标 考核之一。   1、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保管情况由上一级地税机关定期抽查,一年一次。对 于特殊情况随时抽查。   2、县(市、区)地税局按年度向地市地税局上报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等情 况。   第八条 地税机关对发票保证金收据存根、退据存根、记帐凭证、帐簿等资料必须 妥善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对已退还发票保证金的用票户,其各种凭据和帐簿资料的保存,必须按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保存,期满销毁的报地市地税局查验批 准。   第九条 发票保证金按规定的标准、范围收取,进行统一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提 交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1、任意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发票保证金,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 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2、地税所或发票所不得私自截留挪用保证金,对于不按期集中上解保证金或挪 作他用按挪用公款处理。   3、凡有个人挪用发票保证金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地税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各地市地税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较为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地税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所。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