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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5]179号颁布时间:1995-10-12

     1995年10月12日 陕地税发[1995]17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使亏损企业扭亏增盈,提高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 规定,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 执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暂行营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省境内按税收业务划归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类实行独立 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年度亏损,依照本办法进 行弥补,并登记管理。   第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纳税年 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 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三条 按上述规定五年内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确定适用 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并按年造册登 记。需在税前弥补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分局下同)写出书面申请, 并填报本办法所附“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附送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 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经审核后,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审批、弥补。对金额较大的(一次弥补30万元以上的),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六条 对经批准税前弥补亏损的,应按本办法所附的“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分 户管理登记表”进行登记管理。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的亏损和企业自行在 税前弥补的亏损,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亏损企业财务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掌握 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认真核实企业的亏损金额促使企业扭亏增盈,提高效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略)    2、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分户管理登记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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