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24日 陕地税发[1997]10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明确代扣代缴责任,根据《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精神,
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现印发给你们。《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人须知》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以税务文书形式送达扣缴义务人,并附国家税务总局统
一式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扣缴义务人收到后,即刻填好送达回证交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附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
第一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
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
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
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上述支付
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四条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
履行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
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
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
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
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
初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
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
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
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帐簿,以正确反
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
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
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和
隐瞒。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
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
理;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扣缴义务人有
偷税、抗税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征管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
治偷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抵税款物品实行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 陕地税发[1997]10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大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力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强化税收管理,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局研究决定,对除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外,我省地税系统充抵税款物品统一交由陕西省拍卖中心或
其派驻各地的拍卖机构实行拍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大力度,依照法定程序,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压、查封、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这是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和强化
税收执法的有力手段,抵税物品交由拍卖机构拍卖变现,目的在于增强物品变现的公
正性,避免产生新的法律诉讼,对促进税务部门廉政建设,完善执法程序,维护自身
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使这一工作顺利进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地市局
要明确一个处(科)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抵税物品的拍卖工作。要广泛宣传,采取措
施,并指定专人联系,负责组织集中物品,实施拍卖。
三、依据《拍卖法》,抵税物品应交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陕西
省拍卖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指定承办全省公物拍卖业务的唯一单位,为此全省抵缴税
款物品统一交由省拍卖中心或其派驻各地的拍卖机构承办。请各单位直接与省拍卖中
心联系。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中路33号通瑞大厦陕西省拍卖中心公物拍卖处,邮
编:710061 联系人:张存劳、王征。电话:029-5216204 传真:
029-5248007。
四、为减少拍卖费用,各县(区)可将拍卖物品清单报地市局,由各地市统一确
定拍卖时间,重大拍卖事项可及时组织拍卖,不受此限。
五、查封、拍卖费用从拍卖收入中抵扣,余款作为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拍卖所得高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及滞纳金的部分应立即退还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拍卖所得低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税额及滞纳金的部分,应由税务机关
退征。
(3)
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