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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用电话亭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7]073号颁布时间:1997-05-08

     1997年5月8日 陕地税发[1997]07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一些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询问对公用电话亭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营 业税,是按服务业还是邮电通信业征税。据了解,公用电话亭是代邮电局办理公用电 话业务的代理单位,其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有电话费、邮电附加费、代办服务费。电话 费及邮电附加费全额上交邮电局;手续费按规定比例上交邮电局余下部分留作电话亭 经营者代办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公用电话亭上交邮 电局的电话费、附加费、手续费由邮电局缴纳营业税;公用电话亭向用户收取的电话 费、附加费、手续费与上交邮电局的差额部分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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