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6日 陕地税发[1996]01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印发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的,按
其取得的收入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以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
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演职员报酬时,先按20%的税率预扣缴
纳个人所得税,月末按其取得的总收入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以20%的税
率清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已扣交的税款,可以凭预扣缴税款凭证,从其应纳个人
所得税中抵扣。如预扣地与清算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以取得最末一次收入的
所在地为清算地。
二、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演出取得的报酬,由其所在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负责
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演出单位既给任职单位支付(划拨)报酬,同时也给演职员直接
支付报酬的,演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支付演职员个人报酬时,应按工资、薪金所
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演职员所在单
位在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款时,按其月份工资、薪金总额(包括演出单位或承办单
位支付的部分)计算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对演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扣缴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可凭扣缴款凭证(预扣),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三、各级地税局要加强与文化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健全代扣代缴责任制度。
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
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代扣或少
代扣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税款,纳税人应依法
自行申报纳税。
四、对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的
个人所得税,各地要加强管理,自行确定征收管理方法和征税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五、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文化厅。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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