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3日 陕国税发[1998]196号
西安、渭南、铜川、延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做好下放煤炭企业的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交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企业199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已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汇算
过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再重新进行汇算或认定。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国家税务机关汇算
过的结果作为应缴企业所得税或对亏损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弥补亏损的依据。
二、煤炭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后,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按照陕西省地方税
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地税
发[96]173号)执行。
三、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交接工作。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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