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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997]008号颁布时间:1997-02-25

     1997年2月25日 陕财税[1997]008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4号《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出口货物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购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上述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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