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8]060号颁布时间:1998-05-19
1998年5月19日 陕地税发[1998]060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邮电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邮电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省地方税
务局与省邮电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
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邮寄纳税申报是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有突破性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完善纳税服务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划清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方便纳
税人和实行税收征管集约化,促进税务人员从“专管户”向“专管事”的过渡,减轻
基层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邮电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思想认识、组织领导
和措施上保证邮寄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推行。
二、研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结合当地基层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邮电局(所)的现有设备和装置,针
对邮寄纳税申报数量的多少、集中与分散的程度等实际情况,根据《邮寄纳税申报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制定邮寄纳税申报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并上报上
一级地方税务局、邮电局备案。
三、抓好试点,分步实施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开展邮寄纳税申报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争取至
年底抓好1-3个县(区)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定,规范操
作程序从而全面推行。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在推行邮寄纳税申报过程中,各地要本着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利于国家税款及时
足额入库的原则,紧密配合,大力协作、互相支持,尤其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
主动与当地邮电部门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邮寄纳税申报
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
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
总局与邮电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税
务总局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实行查帐征收并有自核自缴纳税
基础的纳税人,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均适用本办法。
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计算应
纳税款、自行填开税收缴款书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并将自行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及有
关资料装入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内,通过邮政手段寄达主管税务机关,实现纳税申
报的方式。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邮寄纳税申报及邮寄
纳税申报的具体税种的审批。
四、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
(二)会计核算水平较高;
(三)具有自核自缴纳税基础;
(四)纳税比较规范,未发生过较大税务违法行为。
五、拟采取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并填写《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采取邮寄
纳税申报方式。
六、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
时木得既邮寄纳税申报,又到税务机关直接纳税申报,不得邮寄申报未经税务机关批
准的税种。
七、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使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和
陕西省邮电管理局监制的“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按照邮政部门邮政信封填写要
求及税务机关邮寄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填写,到邮电局、所的营业窗口挂号交寄,不
得投入信筒、信箱,交寄后保存好挂号收据以备查询。
八、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采用80克/平方米胶版纸,规格为230×160
(毫米),信封的左下角印有税徽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邮寄申报专用”字样,右下
角印有纳税人识别号(式样附后)。
九、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填开税收缴款书。
十、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邮寄纳税申报。
十一、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邮寄纳税申
报的内容主要是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十二、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纳税申报的时间以寄出
地邮电局、所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纳税申报的日期,缴纳税款的时间以银行收款盖章戳
记的日期为实际缴款日期。
十三、实行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纳税申
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十四、实行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按税收征管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一)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内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无论本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因有特殊困难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无论是否得到批准,均
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十五、邮电部门办理纳税申报邮件时,按照专递的方式交寄、封发,并根据现有
邮政设施条件,开设申报窗口或指定专人负责。邮政部门应当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已
按期办理邮寄纳税申报交寄手续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单及有关信息。
十六、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后,进行分检、
拆封,审核申报表,审批正确的录入计算机,审核有错误的另行处理,打印出未纳税
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及未纳税申报的税种,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
的其它纳税资料归类存档。
十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邮寄纳税申报中,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
税款,在查实后立即退还,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退库。
十八、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邮寄的纳税申报有误,应
当在收到纳税申报表后填写《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 须按照税务机关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调整纳税申报表寄送税务机
关。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申报错误的,税务机关取消其邮寄纳
税申报的资格。
十九、实行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转户、撤户、停业、歇业时,
应及时将《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交回税务机关,办理停止邮寄纳税申报手续;如果
因为变更税务登记等原因发生纳税税种变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携带变更资
料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相应增加或减少邮寄纳税申报的税种。
二十、陕西省地方税局、陕西省邮电管理局监制的“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
二十一、各邮电局、所对邮寄纳税小报的税务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收
费四至五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今后在国家对邮政基本资费调整时该资费可
再据此调整。
二十二、邮寄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均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三、本规定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与税收征管法中的解释一
致。
二十四、本实施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和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式样及规格说明
一、信封为白色胶版纸质,克重为80/平方米。
二、信封正面尺寸比例示意详见后附图。
三、左上角邮政编码框为红色,正方形。
四、左下角税徽标红色,“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邮寄申报专用”字样为宋体,3号
字,红色。
五、右下角“纳税识别码”字样为仿宋体,4号字,红色。纳税识别码框为长方
形,红色细线,框无间隔。
六、右下角“邮政编码”字样为仿宋体,4号字,红色。
七、右上角“贴邮票处”字样为仿宋体,5号字,红色,贴邮票处框为正方形,
红色细线。
八、专用信封上红色标准为RGB214.41.33。
九、信封采取右侧封口方式,封舌宽度为20毫米。
附件:2.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略)
3.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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