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31日 陕地税函[1998]101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短期培训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市地税字
[1998]39号)收悉。现就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是指:
1.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
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的培训,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
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3.残疾人员个人举办的培训班;
4.学生利用假期和业余时间助工俭学举办的培训班。
其他各种形式收费的培训学校、培训班取得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
均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培训业务营业税的计
税依据为举办者向学员收取的全部学费、培训费及其他收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精神,纳入税务管
理的培训学校、培训班要使用税务发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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