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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8]125号颁布时间:1998-09-01

     1998年9月1日 陕地税发[1998]12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 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促进我省国有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 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现就各地在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中有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办理国有小企业的税务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得附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   二、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和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可 凭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按规定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不得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即 可开展生产经营,但要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并在经营满一年之日起30日 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备案又未依法履行纳税义 务的,一经发现,应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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