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16日 陕财税[1998]007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和我省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现对企业兼
并破产中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税收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确定的我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即西安、宝鸡、咸阳、渭
南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
企业,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
损失,按规定由各债权银行总行在国务院确定的用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总规模内审批并核销,不得用税款抵扣。
二、对非试点城市、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分别按照《破产法》
和《民事诉讼法》依法破产,其银行呆、坏帐损失,不得用银行应上缴的税款抵扣。
三、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擅自越权超范围使用试点
城市有关破产法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善后措施。对各
地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已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予核销,该损失按照国务院
通知精神,即“谁批谁,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地、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由
税务部门在银行上缴属于地、市级收入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地方四税)中抵扣;凡是县(市、区)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
批准的,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的属于县(市、区)级收入上述地方四税中抵扣。
四、因上述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有关银行应及
时将破产企业的名称,破产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破产的原因和越权超范围使用的
有关政策条款,呆、坏帐损失数额,应缴地方四税税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的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和主管税务机关,待同级财政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
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五、各级财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
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抵扣范围和抵扣税种。对银行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批准而自行抵扣税款的,一律不予承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相关规定处理。
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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