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7日 陕财税[1997]034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号)和《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
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7号),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
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
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自用的车
船,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
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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