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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资金核实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函[1998]028号颁布时间:1998-03-04

     1998年3月4日 陕地税函[1998]02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统一、规范我省1998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资金核实工作,便于操 作,根据国家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资金核实中 财产损失的申报、认定问题明确如下,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申报处理财产损失时,除了要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填制《资金核实申 报(审批)表》外,还要按照陕地税发[97]085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地方企 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审批制度》及陕地税发[97]0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 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的理由和扣除期限, 同时填报《地方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一式六份,并附有关证明资料,如财产损失清 单、责任事故证明等。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申报呆坏帐损失认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及时处理财产损失,并督促企业取得司法等有关部门的证明资 料。对于单户在万元以下,逾期5年以上无法收回的省境内欠款;单户在2万元以下, 逾期5年以上无法收回的省境外欠款;单户在3万元以下,逾期10年以上无法收回 的省境外欠款,可由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作为认定和审批的依据。   三、本系统单位之间往来帐款、职工欠款,一律不能认定为呆坏帐,企业要积极 组织人力清欠收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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