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12日 陕地税发[1998]01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
[1997]19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
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是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工作,它
贯穿于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全过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组织干
部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总结本地以住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方法,
按照总局《意见》及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积累经验,逐
步推广。
二、根据总局规范化管理实施步骤及要求,省局决定,从98年起先在西安、宝
鸡、汉中、商洛、榆林五地市进行规范化管理试点,其他地市和省直属征收分局可结
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先选择1-2个县(市、区)或征收单位进行试点。各地要按照
《意见》规定的原则、内容及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试点方案,并于四月底前
将试点方案上报省局。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制度、税前弥补亏损制度,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审核制度,财产损失处理制度等)是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并加以规范。
四、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由主管局领导亲自抓,并
将此项工作列入98年度地税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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