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5]223号颁布时间:1996-01-16

     1996年1月16日 陕地税发[1995]22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 [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省局陕地税发[1995]184号文一 并贯彻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6号文中第十三条第二款 查补税额立案标准定为:凡地(市)级及以上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的案件查补税额在 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均应立案查处;县(区)级税务稽查机构查 处的案件查补税额立案标准由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