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7]195号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陕地税发[1997]19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娱乐业
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保龄球的税率全省统一为15%;
二、卡啦OK歌舞厅、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台球、游艺的税率按不同地域分
别规定为:
(一)西安市区(不含目良区)为12%。
(二)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地、市所在地
的市、区为10%。
(三)其它县(市、区)为6%。
新税率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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