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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7]195号颁布时间:1997-12-25

     1997年12月25日 陕地税发[1997]19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娱乐业 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保龄球的税率全省统一为15%;   二、卡啦OK歌舞厅、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台球、游艺的税率按不同地域分 别规定为:   (一)西安市区(不含目良区)为12%。   (二)宝鸡、咸阳、渭南、铜川、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地、市所在地 的市、区为10%。   (三)其它县(市、区)为6%。   新税率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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