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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1997]154号颁布时间:1997-12-03

     1997年12月3日 陕地税函[1997]154号 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协调我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陕电投财字[1997] 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公司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5] 15号),从1996年1月1日起,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计征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7]45号通知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 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 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关于 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中将催 收贷款的核算年限规定为逾期满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放款。   你公司依照税法规定按期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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