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3日 陕地税函[1997]154号
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协调我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陕电投财字[1997]
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公司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5]
15号),从1996年1月1日起,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计征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
[1997]45号通知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
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
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关于
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中将催
收贷款的核算年限规定为逾期满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放款。
你公司依照税法规定按期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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