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9日 陕地税发[1999]212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9]52号)精神,积极做好我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提高税收征
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
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征管质量考核是完善征管改革、强化征收管理、检验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有效
手段,也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确保征税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重要措施。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
导,成立“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检查,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陕西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是全省地
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考核的统一标准。各地在收到此《考核办法》后,要结合当
地实际,研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对税务登记率的考核,可采取实地抽样的方式
进行。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忌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的真实、客观,并
通过考核,促进执法意识、征管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附件:陕西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为有效地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统一
规范税收征管各环节工作质量的考核标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行政执法水平,
确保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和我省地方税收收入的逐年稳定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
统一规范全省税收征管工作质量标准,加强税收征管,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
征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
制定本办法的原则:
(一)统一考核的原则。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考核工作,
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的原则。考核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项目、指标、得分、奖罚等,
由省局制定全省统一的标准。
(三)简便易行的原则。考核税收征管工作的内容简明扼要,具体量化,并便于
操作。
(四)奖罚严明的原则。在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和成绩差的
单位、个人,分别行进行表彰奖励和批评。
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考核的项目、指标及标准分
(一)税务登记管理(标准分10分)
本项目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纳税户的控制程度及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办
理税务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利于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并减少漏征漏管户。
1.税务登记率达到95%的,得标准分4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8分;
税务登记率低于90%的,不得分;
税务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
+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2.所管辖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并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的,得标准分2分;
3.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完成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和换证工作的,得标准分2分;
4.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各种行为,依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
税收征收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处罚办法》)实施处罚
率达到95%以上的,得标准分2分。
(二)纳税申报管理(标准分15分)
本项目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按期纳税申报及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于强化纳税申
报,并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的选案依据。
1.纳税申报率达到95%的,得标准分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纳税
申报率低于90%的,不得分;
纳税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登记的应申报户数-非正常户)]×100%
2.纳税申报准确率达到75%的,得标准分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纳税申报准确率低于70%的,不得分;
纳税申报准确率=[纳税人中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
关查补的税额)]×100%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达到95%以上的。得标准分2分;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报告表的各种行为,依照《征管处罚办法》实施处罚率达到95%以上的,得标准分
3分。
(三)税款征收管理(标准分15分)
本项目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度和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督促
及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1.税款入库率达到95%的,得标准分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税款
入库率低于90%的。不得分;
税款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补缴入
库的欠税+其他违法查补税款)]×100%
2.滞纳金加收率达到95%的,得标准分2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滞纳金加收率低于90%的,不得分;
滞纳金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天数)/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
滞纳金的户数(天数)×100%
3.欠税增减率为零或负增长的。得标准分2分;
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期初欠税)/期初欠税]×100%
4.按照规定和审批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得标准分2分;
5.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能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个
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准确核定其应纳税定额的,
得标准分2分。
6.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款征收的各种行为,依照《征管处罚办法》实
施处罚率达到95%以上的,得标准分2
(四)税务检查管理(标准分15分)
本项目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稽查工作的质量、频度和办案效率以及对税收违法
行为的处罚程度,以强化税务稽查,提高涉税案件的结案率,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
设。
1.涉税案件的立案率达到90%的,得标准分3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立案率低于87%的,不得分;
涉税案件立案率=[实际立案件数/(计算机选案件数+转办案件数+举报案件
数)]×100%
2.各类涉税案件的结案率达到98%的,得标准分3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
1分;结案率低于95%的,不得分;
涉税案件结案率=[结案件数/立案件数]×100%
3.结案涉税案件的行政处罚率达到10%的,得标准分3分,每下降一个百分
点扣0.6分;处罚率低于5%的,不得分;
涉税案件处罚率=实际罚款数额/查补税款数额×100%
4.涉税案件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率达到85%的,得标准分2分,每下降一
个百分点扣0.4分;入库率低于80%的,不得分;
涉税案件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率=[查补税款、罚款的实际入库数额/查补税
款、罚款的数额]×100%
5.涉嫌构成偷、抗税犯罪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率达到100%的,得标准
分2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移送率低于96%的,不得分;
涉税案件移送率=[移送案件数/构成犯罪的偷、抗税案件数]×100%
6.制定有稽查工作廉政建设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得标准分2分;没有制
定廉政建设制度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分。
(五)发票管理(标准分15分)
本项目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
程度及发票管理的工作质量。以利于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
1.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均按规定上报省局批准,并由省局核发《发票准印证》的,
得标准分2分;
2.按照规定核发并使用省局监制的“陕西省发票领购簿”的,得标准分2分;
3.按照全省统一发票种类、式样印制发票的,得标准分3分;未经省局批准,
擅自增减或改变全省统一发票种类、式样的,不得分;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使用和保管发
票,并建立发票有关帐册,准确记载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和按期填报发票统计报表
的,得标准分4分;
5.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及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各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按
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处罚率达到
95%以上的,得标准分4分。
(六)税务文书及税务资料档案管理(标准分10分)
本项目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依法使用税务文书及对税务资料的档案管理情况,
以提高税收行政执法水平。
1.在税收征管中依法使用税务文书并按规定归档管理的,得标准分2分;
2.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完整,并整理有序,按规定归档管理
的,得标准分2分;
3.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齐全完整,并整理有序,按规定归档管理的,得标
准分2分;
4.能按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填报各种税收征管报表,并按规定归档管理的,
得标准分2分;
5.涉税案件所使用的税务文书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齐全、完整,一案一袋,
并按规定归档管理的,得标准分2分。
(七)税收宣传管理(标准分10分)
本项目主要用衡量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深度和广度情况,以提高
全民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在辖区内繁华地段和办税服务厅(室)制有醒目的地方税收宣传专栏的,得
标准分2分;
2.对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地税公报等,自收到
之日起一个月内宣传至纳税人的,得标准分2分;
3.“税收宣传月”活动能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措施,并按规定期限上报宣
传工作总结的,得标准分4分;
4.通过税收宣传,使纳税人做到“六知”即知缴纳税种、知纳税环节、知计算
应纳税额、知纳税申报期限、知纳税期限、知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得标准分2分。
(八)税务行政执法管理、(标准分10分)
本项目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税务听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贯彻执行的
程度,以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依照有关税务听证程序规定实施税务听证的,得标准分2分;
2.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得标准分
2分;
3.复议变更(含撤销)率在20%以内的,得标准分2分;
复议变更率=[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罚决定件数/受理复议的处理和处罚
决定件数]×100
4.辖区内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无败诉案件的,得标准分4分;
三、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考核评比
(一)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
将参加全省考评的下列年度材料报送省局:
1.年度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考核工作总结;
2.推荐参加考评全省税收征管工作先进单位的经验材料;
3.推荐参加考评全省税收征管工作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材料。
(二)考核评比办法
1.省局于每年三月份抽调各地市征管科长组成四个考评组,对各地市的税收征
管工作、征管工作质量考核情况和推荐参加全省考评的单位进行分组交叉考评。
2.各考评组根据省局规定的考核项目、指标,采取按比例随机抽样的办法实施
考核。
3.各考评组进行交叉考核结束后,应对每个被考核单位的征管工作质量作出公
正、客观的评价,并连同考核工作总结报省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
4.省局“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对考评组交叉考评的情况进行民
主联评,按所得标准分的高低列出名次顺序,评选出全省税收征管工作先进单位。
5.全省税收征管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从下而上逐级推荐、分级联评的办
法,分别评选出省、地市、县(区)税收征管先进个人。
(三)通过对全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考核评比,省局每年评选出全省
税收征管工作先进单位40个,其中4个地市地方税务局,13个县、市(区)地方
税务(分局、处);23个税务所(其中西安市3名);39名税收征管工作先进个
人(其中西安市5名、其他地市各3名、省直属征收分局和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各
1名)。
四、表彰奖励
对评选出的全省税收征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省局将采取下列形式予以表
彰奖励:
1.召开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经验交流会,进行经验交流和表彰;
2.将有关先进经验材料印发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学习;
3.向税收征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及奖品。
五、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高于”、“低于”均含本
数。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执行原《税收征管目标管理
制度》(陕地税发[1996]11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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