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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制度》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9]191号颁布时间:1999-08-30

     1999年8月30日 陕地税发[1999]191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精神文明 建设、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帮助、引导纳税人学习掌握税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征管工作。为了在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规范 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现将省局制定的《纳税服务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服务制度   一、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简称“纳税服务”)的行为, 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开创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强税收征 管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正确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税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 重要内容,是实现税收工作宗旨的必然要求,对于帮助纳税人学习、掌握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以及加强税收征收管 理,深化征管改革和促进依法治税有着重要意义。   三、纳税服务的主要目的   纳税服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提高 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改善税收环境,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 收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和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工 作任务。   四、纳税服务的内容   (一)通过社会公共媒体、陕西地税公报及其他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税收宣传,使 纳税人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引导纳税人自觉依法履行纳税 义务。   (二)定期和经常性的开展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税收法律培训,帮助和引导纳 税人正确、及时地办理纳税事宜。   (三)定期和经常性的征询纳税人的意见,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对税收工作和 纳税服务的意见和要求。   (四)办税服务厅(室)等办税场所设有资深税务人员当职(或兼职)的税务咨 询窗口或税务咨询台,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五)办税服务厅(室)等办税场所悬挂(或张贴)办理税务登记程序,纳税申 报程序,减免税、退税的审批程序,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发票购领程序, 税收征管违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承诺内容、文明 用语、服务忌语、举报电话等内容。   (六)满足纳税人合法经营和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所需用发票及各种税务票、证、 表的要求,并杜绝乱收费。   (七)积极热情地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薄等有关事宜和正确处理纳 税申报等各种事项。   (八)依法受理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并做到按规定 及时、正确的审批。   (九)依法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 议规则,正确处理税务行政争议,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十)正确处理税务举报案件和群众来信来访,提高查结率。要求向上级批办单 位回复或告知举报人、来访人的,要在查结后及时回复或告知。   (十一)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办税工作效率,节省纳税人 办税的时间和经费。   (十二)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纠正和查处各种方式的强行代理、只收费不服 务和超规定收费范围、标准乱收代理费的问题,为纳税人获得优质代理服务创造条件。   五、纳税服务的要求   (一)加强纳税服务的组织领导,提高税务人员对纳税服务重要意义的认识,为 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奠定组织领导和思想基础。   (二)根据《税收宣传辅导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税收宣传辅导计划, 深入开展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税收法规培训工作,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三)建立定期和日常性的税收法规培训、纳税辅导和征询纳税人意见的制度, 不断改进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四)规范税务登记程序、纳税申报规程、发票购领程序、减免税、退税审批程 序、延缓纳税审批程序等有关的程序、办法。   (五)按照税务票证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提高向纳税人供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规程,严格执行行政复 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七)认真执行公开办税制度和税务执法人员统一配卡上岗制度,推广文明用语, 杜绝服务忌语,自觉接受纳税人的全面监督。   (八)建立地市、县(区)两级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中心或电话,健全完善受理和 处理举报案件、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并认真加以实施。   (九)加大对税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培训力度,加强对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教育,强化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水平。   (十)各级税务局要结合实际和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每年检查、考 核的重点内容,促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六、纳税服务的检查、考核、评比   (一)由于纳税服务工作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和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所以对纳税服务的检查、考核工作应由各级税务局的征管和监察共同组织 实施。   (二)检查、考核的时间全省统一确定在每年8月份进行。检查、考核实行逐级 检查、考核的方法,即省局负责组织对各地、市税务局的检查考核;各地市税务局负 责组织对所属各县(区)税务局(分局)的检查、考核。   (三)为使检查、考核具有真实性、公证性,有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考 核应采取分组交叉检查、考核的方法,并在全面检查、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内 容的检查、考核。在检查、考核结束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上一级税务局。   (四)省局和各地市税务局根据检查、考核的结果和上报工作总结,组织有各税 务局参加的联评工作,评选出省级和地市级“纳税服务先进单位”。评选“纳税服务 先进单位”的数量为所属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室)总数的 2%。   七、纳税服务的表彰奖励   对于评选在纳税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纳税服务先进单位”,分别由省局 和各地、市税务局授予“纳税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或奖杯,并进行通 报表彰。   八、各地市税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制度的办法、措施,确保全 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九、本制度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 及时报告省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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