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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实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9]163号颁布时间:1999-09-22

     1999年9月22日 陕地税发[1999]16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人民银行陕西省各地(市)中心支行、营 业管理部、县支行;各地市、县(区)财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地税系统提取代扣、代征、代收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管理,规范 提取手续费申报、退付、检查程序,根据《预算法》、《国库条例》、《征管法》的 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地方 税务系统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实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管 理,规范提取手续费的申报、审批、退付、监督程序,根据财政部财预字[94] 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7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地税系统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以 及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实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且提取手续费的均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地税系统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代扣、代收的税款,税务机 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对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实际 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可按代征税款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 手续费由市(县、区)地税局、地税分局按照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 次,按月办理退库。   第四条 各市(县、区)级地税局、地税分局应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以办理 提取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退库业务的退库凭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退还书后 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提取手续费的文件依据及相关证明,如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以及代扣、代收税款提取手续费申报表、委托代征税款提取手续费 申报表。   第五条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地税机关报送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等相关文件 上填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地税部门依据审批后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等有关批复文件一 并交同级国库复核后按代扣、代收的税种和预算级次办理退库手续。   第六条 各级国库在办理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退库业务时,应要求申请退付的 地税部门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退库的批复文件、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和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地税部门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提取手续费申报表复印件。   第七条 地税部门提取的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必须用于支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 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代扣、代征单位收到的手续费收入的使用,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 执行。   第八条 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照代扣、代收质量 和代扣、代收税款的多少,按提取比例酌情支付,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帐 表,财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年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代扣、代收税款以 及代扣、代收手续费提取及支付情况的报表。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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