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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号复核的通知

陕技监联发[1999]07号颁布时间:1999-06-01

     1999年6月1日 陕技监联发[1999]07号 各地、市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经贸 发展局:   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今年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 号(即纳税人识别号)。由行政区划代码和技术监督部门编制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组 合而成的组织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使其统一性和唯一性在税收税务登记管理中发挥准 确识别、快速检索和网络互联的作用。为了确保纳税人识别号的准确无误,适时维护 税务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在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要求进一步复核纳税人识别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纳税人,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 应出示本单位经过年检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并认真核对税务登记表上 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自1998年起,企业工商注册号与组织机构代码陆续分离,企业的税务登 记号必须以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上的代码为准。   三、凡组织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后九位)与该单位机构代码不相符的,税务部门 应以机构代码为准予以变更。   四、对于申办税务登记而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受 理、尽快颁发代码证书,为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证提供快捷服务。   各级税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确保我省换发税务登记证 件工作的顺利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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