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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陕地税发[1999]145号颁布时间:1999-06-22

     1999年6月22日 陕地税发[1999]145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确保我省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 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所有纳税人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到三年的纳税人;   2.省内外各类企业、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3.个体运输经营户;   4.有租赁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的房屋出租户;   5.在综合集贸市场,建材、化工、电子、五金交电、布匹、服装等专业市场、 各类商场、商城等内承租柜台、摊点的经营户;   6.企业改制后,实行内部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和下属部门;   7.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   8.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   9.个体医疗和个人或合伙承包的卫生院、卫生所、医疗站、门诊部等医疗机构。   10.关于有应税收入的社会团体、普通学校、部队等有关单位是否办理和如何 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自行研究确定。   对上述应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对领取营业执照的纳 税人,应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核发注册税务登 记证及其副本。   二、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纳税人识别号的后9位码技术监督部门赋予的全国统一代码,前6位码为赋予纳 税人识别号时纳税人经营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一但赋予后,纳税人的经 营地发生变更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三、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问题   经省局征得省物价局同意,今年我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仍 然执行陕地税发[1996]145号文件确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级地方税 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和乱 收费,如有违反要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关于一些贫困地区的或经营规模小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降低收费标准的问题, 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并将降低收费标准的文件报省 局备案。   四、关于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具体操作问题   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应坚持自愿的原则。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提高对勤政、廉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得以不正当行政手段 强迫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不得从社会中介机构中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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