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2日 陕地税发[1999]075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地税系统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检查的具体对象和范围
(一)凡纳入地税机关发票管理的用票单位和个人: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主要是指有应税收入
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二)省局批准的各地市发票定点印刷厂。
(三)伪造、倒卖发票(特别是定额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发票清理检查的时限、内容和重点
根据各地市每年均安排发票检查工作的实际,按照总局检查要求,省局确定这次
清理时限从1997年至1999年上半年为重点,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时
限可延伸到97年度前。这次检查清理的内容和重点,除按国税发[1999]47
号《通知》第二条要求执行外,我省重点清理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擅自印制或外购伪造发票的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单联填开等
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税务
机关报告或假丢失发票的行为;
(四)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发生先消费记帐后累计一次性索要发票的,
有无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五)使用剪贴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无不按照剪贴规定随意剪贴或不粘贴的行
为;
(六)经省局批准的定点印刷企业,是否控规定建立了印制、保管、发放发票的
制度和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品的管理制度。
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清理检查的重点。
三、发票清理的时间和方法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具体时间为4月初至4月底。各级税务机关要
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发票
管理有关法规,使所有印票单位、用票单位和个人了解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法制
观念,并全面发动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凡有开具、接受发票的单位和个体户均
须进行自查,要求自查面达到100%。
第二阶段为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阶段。具体时间为5月1日至6月底。各级税务机
关抽调业务骨干,配备足够人力,按行业或区域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
面不得少于30%。省局将抽调必要人力对部分地市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验收评比。
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具体时间为7月1日至10日。各级税务机关针对检
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发票印制环节管理,并对
这次发票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检查总结于7月1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总结报
告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抽调整检查人数、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填报附表
等)。为便于省局及时掌握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地于5月10日、6月10日将
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统计报省局。
四、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这次发票清查是新税制实施以来全国范围
内的一次大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成立发票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
单附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抽调人力,组织专门检查组,认真开展
检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把握政策,宽严适度。这次发票清查工作要以《征管法》、《发票管理办
法》、《刑法》等有关法规为依据,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原则,对自查阶段
查出的问题从轻处罚,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在社会上起到震慑作用。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检
查人员要认真把握政策,宽严适度,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边检查边处理边结案,
力争不留尾巴。
(三)加强配合,打击犯罪。各级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配合、协作,
及时沟通情况,取得公检法工作上的支持,对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及非法印制、倒
卖发票窝点等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抓住时机,打击发票犯罪分子。对重大案件要
及时上报省局。
(四)认真总结评比。各地市应尽快做好总结考评工作,于7月10日前将工作
总结和先进个人登记表(附后)报省局。省局根据地市上报总结情况和抽查情况,评
比出5个先进地市局(含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60名先进个人(地市各
5名,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各3名,省局机关4名),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张火炎
副组长:王忍旺
成 员:陈焕纪 高祥礼 胡志军 郭建国
发票清理检查日常工作由省局征管处负责。
附件2:发票检查先进个人登记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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