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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评比表彰模范纳税户活动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9]063号颁布时间:1999-03-19

     1999年3月19日 陕国税发[1999]06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税, 强国富民”的税法宣传工作指导思想,增强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促进我省经济 发展,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决定,四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联合评比表彰 模范纳税户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评比表彰模范纳税户活动涉及面广,时间紧,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统 一部署,确定人员,迅速落实。   各地市国、地税局要成立联合评比表彰模范纳税户领导小组,加强对这次评比表 彰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二、评比范围   全省范围内国税、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各地推荐的模范纳税户中非 公有制经济纳税人需占30%左右。   三、评比条件   凡1997年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均具备评选推荐资格。   (一)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办理了延期申 报审批手续;   (二)能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税款。如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能按规定办 理缓缴税款审批手续,并在审批的缓缴期限内缴纳税款。无擅自欠税行为;   (三)无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四)无偷、抗、骗税款行为。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模范纳税户在纳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中选择推荐。   四、评比表彰名额   全省评比表彰模范纳税户100名。各地市推荐表彰名额附后。   五、联合评比的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基层初评。各地市国、地税局要对管辖的所有纳税人,严格依 照评比范围、条件认真开展筛选评比,组织县区税务机关初评。此项工作于1999 年4月5日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地市核实评比。各地市国税、地税局对县区税务机关推荐的纳 税人,按照评选资格认真进行核查,同时填写《模范纳税户推荐评审表》,并于4月 10日前分别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   (三)第三阶段:审核评比表彰。对逐级评比推荐的模范纳税户,经省国税局、 地税局审核确定,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授予“陕西省模范纳税户”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并通过新闻媒体给予通报表扬。   六、要求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把评比表彰模范纳税户活动作为全省税法 宣传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迅速组织人力认真落实,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通过 评比表彰工作促进税收秩序的好转。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整个评比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标准办事,公平公正,既考虑 先进性,又考虑其代表性,确实评出一批遵纪守法,诚实经营,依法纳税,对国家和 社会贡献较大,经得起检验的模范纳税户。   (三)经各级国税、地税局确定推荐的模范纳税户,填制《模范纳税户推荐评审 表》,加盖国税、地税局公章后上报。   (四)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评比模范纳税户外,各级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另行进 行评比表彰活动。 附件1:模范纳税户名额分配表   地  市       名 额   西安市        2   咸阳市        10   宝鸡市        12   渭南市        8   汉中市        11   铜川市        3   延安市        6   榆林地区       7   商洛地区       5   安康地区       8   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2   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2 合  计     100 附件:2.模范纳税户推荐评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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