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0日 陕地税发[1999]110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进一步规范我省地
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所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按照规定的
期限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
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
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
工商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及印制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
发的式样,统一印制全省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内芯和副本塑皮。
各级地方税务局不得越权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对于过去和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中,擅自制做、购买假冒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省局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四、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的制做
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由省局授权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省
局确定的规格、要求(式样标准见附件)制做,但须先将样品送省局审查,未经省局
审查批准,各地市不得批量制做。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从1999年5月20日至6月30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开
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本次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布
换证公告,为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将税务登记证
件逐级发到各基层税务机关。
(二)实施阶段:从199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全省各基层税务机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全面完成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从199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市地方
税务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进行
全面检查验收,并于1999年11月15日前将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总结
和《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省局在本次换证工作结束后,对各
地的换证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地、市和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将
予以表彰奖励。
六、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税
源控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以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契机,清理重点行业中的未办理
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寻求加强房屋出租、个体运输经营户、大型商场、集贸市场
的出租柜台、摊点等的税务登记管理的突破口。
七、加强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同国税机关密切配合,协同工
作,彻底摸清共管户底数。同时,要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
配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便利纳税人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对于正确贯彻执行税收
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
财政收入的重要意义,并且在去年全省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占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户
数10%以上的清查结果中,寻找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与差距,吸取教训,切
实加强对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换发税务登记
证件工作的顺利实施。
九、认真开展税源摸底调查,严格按照省局陕地税发[1999]089号文件
的要求,及时填报《税务登记换证摸底调查表》。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式样标准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式样标准
一、采用2.2cm×0.8cm型白色铝合金制成。
二、外径规格:42cm×31cm×0.8cm。
三、纤维板规格:40cm×29cm×0.3cm。
四、PVC透明片规格:40cm×29cm×0.02cm。
五、配件:由2个吊环、6枚穿孔式垫片、22枚梅花式螺丝、4枚直角连接垫
片组成。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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