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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鞑靼斯坦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58号颁布时间:2002-09-26

     2002年9月26日 国税函[2002]858号 新疆(自治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鞑靼斯坦航空公司开通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 及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 [2002]52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俄两国政 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91年3月 26日签定的原中苏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鞑靼斯坦航空公司开通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及       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2002年8月7日 民航运函[2002]529号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以及秘密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 定,俄罗斯 鞑靼斯坦航空公司(“Aircompany Tatarstan”)将于2002年9月 10日开通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及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 定期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1.航班号:U9-583/584   机型:TU154   班期:周二、五   航线: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往返   2.航班号:U9-585/586   机型:TU154   班期:周一、四   航线: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期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 项准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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