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147号颁布时间:2007-12-0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公安处(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2007]88号)精神和规定(以下简称“通知”),我区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区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征车船税。为切实加强我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车船税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第六条要求,各级公安监管车辆的管理机构(即下简称车辆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将车船税缴税凭证或者证明作为办理机动车船入籍、转籍、过户、年审的必备手续。在纳税人持有主管税务机关或从事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时,方能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籍、转籍、过户等手续和通过车辆年审;纳税人无车船税完税凭证的,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籍、转籍、过户等手续和通过车辆年审。
三、对在我区登记注册享受税收减免的车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西藏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
四、公安、税务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与制度,定期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情况和车辆注册登记以及车辆年审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