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销售畜产品、林产品、药材等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藏税字[1994]125号颁布时间:1994-07-28
各地(市)税务局:
为了平衡税收负担,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并请示国家局同意,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畜产品、林产品(不含木材)、药材等货物依照农业产品13%的税率征税,并按采购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但对上述产品经加工后进行销售的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在此之前按17%征税并未依10%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部分,不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