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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税字[1994]138号颁布时间:1994-08-01


各地(市)税务局、直属征管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4]15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1994]1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执行我区规定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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