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西藏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5]72号颁布时间:2005-08-22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区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4]2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现结合我区实际,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有关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在代开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或5%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拉萨市区为7%,地区所在地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5%),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为简化征收程序,方便纳税管理,并考虑我区该行业的特殊性,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原则上不实行预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办法,其应纳的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取得收入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征收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政策法规处)。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