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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藏财税字[1994]117号颁布时间:1994-06-29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
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并根据《通知》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牧区乡镇企业的免税问题
  (一)乡镇企业是指由我区农牧民组办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经济实体、集体企业以及农牧民之间联办的股份制合作企业。
  (二)对乡镇企业在农牧区生产经营的收入在2000年以前免征所得税。
  (三)对农牧区乡镇企业进城从事生产经营的,凭据所在地县以上乡镇企业管理局出具证明,由经营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其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1.乡镇企业中农牧民占从业总人数不足60%的;
  2.乡镇企业转租、承包给其他单位、企业或个人经营的;
  3.接受其他单位、企业或个人挂靠经营的企业;
  4.同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二、关于民族手工业产品的所得税问题:
  对在城镇手工制作氆氇、围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马鞍具等以及生产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产品,由各地(市)税务局提出具体意见报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为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除全国统一规定免征所得税的行业外,我区对下列新办第三产业减免所得税: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和物质回收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对兴办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及在农牧区从事科技和修理修配等社会化服务的第三产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教育文化事业是指,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影收入等。
  卫生事业是指医治、防治、疗养、保健业务和接生,计划生育服务等。
  四、对农牧区信用社和供销社取得的收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五、除《通知》明确的行业外,对其他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地(市)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三年内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的照顾。
  六、对同一纳税人符合两项以上优惠照顾的,只能按从宽优惠条款的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两项减免税政策。
  七、除以上明确的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外,对贯彻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的减免税,由各县税务局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地(市)税务局或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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