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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32号颁布时间:2007-03-0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票证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只限于在拉萨市区内的试点单位实行,其范围与要求请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师事务所在出具其各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时必须要严格按照“准则”中规定格式填写并统一采用A4规格的纸张。
  三、试点单位和税务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准则”,吃透其精神,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未实行试点的其他各级税务机关也要了解本通知的有关精神,以便今后开展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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