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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78号颁布时间:2007-01-0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地区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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