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8日 藏财综字[2003]41号
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区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鼓励我区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望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
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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