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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3]143号颁布时间:2003-08-12

     2003年8月12日 藏国税函[2003]14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地(市)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国家 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拓展金税工程二期业务,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 作后,又针对所有各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的规范印发了本《办法》,为加强税收信用体 系的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地(市)、各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此 项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我区税收征 收管理的又一次变革,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在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精神的基础上, 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辅导等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 广为知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 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使此项工作在我区顺利有效地开展。   三、为切实做好我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地(市)国税局要成立纳 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评定工作。   四、评定范围:西藏自治区所辖所有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 登记证的各类纳税人为评定范围(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五、评定内容与标准:评定内容为总局《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我区年度《税收征 管质量考核》内容挂钩,结合起来进行。评定标准各地(市)在总局《办法》的基础 上,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掌握。   六、时间安排:要求各地(市)务必于9月底前完成各自所辖纳税人纳税信用等 级评定工作。各级税务部门核定的A级纳税人要进行公示,告知社会各界,征求纳税 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其纳税信用 等级。   八、请各地(市)于10月10日前将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分A、B、C、 D四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打分表(详见附表)和评定工作总结上报区局。 附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打分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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