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5日 藏国税函[2003]12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生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藏财税字[2000]30号)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综字[2002]
63号)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
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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