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地税二字[2006]127号颁布时间:2006-12-26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一并贯彻执行。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