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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罗平县九龙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5]73号颁布时间:2005-02-02

     2005年2月2日 云国税函[2005]73号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平县九龙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曲国 税发[2004]7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 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该公司属新办电力 企业,其主营业务“水力发电”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 录》“电力-水力发电”项目。经研究,暂同意罗平县九龙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自 2004年度起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同时免征该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2006年度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4年度及以后年度享受西部 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请你局按政策规定逐年审核确认后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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