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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67号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云国税发[2005]67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局研究决定,结合我省国税实际,作如下补充,请结合 《云南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云国税发[2001] 217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要经 法制部门会签审核,才能出台。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 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 性。   二、各州(市)、县国税机关的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处、科、股,对接到本级政府、 人大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分送到政策法规部 门(未设政策法规的地方为征管部门),政策法规或征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 国税机关备案备查;对于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还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 办登记备案,并以一定形式对外公布。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文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管是以“规定”、“办法”、还是“通知”的形式出 现,都是税收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以下三类:(1)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文件; (2)只对某个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税前扣除等审批以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3) 只对本系统或本单位而不涉及纳税人的工作布置、人事财务、计划管理等文件。   以上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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