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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查美国国内收入署向我国提供的电子自动情报的函

云国税函[2005]71号颁布时间:2005-02-02

     2005年2月2日 云国税函[2005]71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查美国国内收入署向我国提供的电子自动情报 的函》(国税办函[2004]691号)转发给你局,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思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严格按照《税收 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省局以云国税函[2002]712号转发)来开展。同 时,要加强保密意识,对泄漏调查秘密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局已将美国国内 收入署提供的电子自动情报发送至你局情报专用信箱。   二、你局应按照中美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查核,查 核内容除电子自动情报核查要求外还应包括:纳税人详细的基本资料(如纳税人代码、 地址、邮编、法人代表等);相关款项的收付、交易、财务处理、银行记录、完税有 效凭证和文件或合同的复印件等。   三、在情报查核过程中,若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你局应加强内部协调。同时,在 调查中若发现不属本局管辖,应及时报告省局(联系人:晏斌,电话 087-3129141)。   四、情报查核完毕后,应于2005年3月10日前据实填写EXCEL格式的 《电子自动情报核查明细表》(电子表格样式见情报)并同时上报正式公文(秘密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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