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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滇黔桂石油勘探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910号颁布时间:2004-12-06

     2004年12月6日 云国税函[2004]910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化集团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滇黔桂 油字[2004]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 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 国石化集团滇黔桂石油勘探局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按营业收入的 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 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作纳税调整。集中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须并入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石化集团滇黔桂石油勘探局所属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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