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云国税函[2004]865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恒、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4]1063号)规定,现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北京
路证券营业部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该营业部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的规定,在其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
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该营业部所属龙泉路证券服务部为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其企
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等手续由其上一级机构统一办理。
二、该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履行就
地监管职责。
三、该营业部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
围、监管级次和变更名称的,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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