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8日 云国税函[2004]882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12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
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总局的清理工作安排及要求,对本单位用公款为干
部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进行认真的清理,并将清理清退结果于2004年11月23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局计财处,同时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
以电子形式上报(网址:省局-计财处-财务-保险清理)。
二、报表的填制使用久其公司2003年度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软件,报表参数
请在网上下载(网址:省局-计财处-财务-清理保险参数)。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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