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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263号颁布时间:2004-11-14

     2004年11月14日 云国税发[2004]263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欠税公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责任,是税务机关加强欠税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 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 法权益、依法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严肃工作纪律,认真核实欠税公告的内容,落实工作责职,责任到人。各级领导干部 要层层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不得出现错误,如出现错误,给纳税人和国家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欠税公告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广泛宣传,全面学习。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实施《欠税公告办法》 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办法规定内容。要利用宣传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对纳税人进 行宣传,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道开展欠税公告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纳税人知 晓依法纳税、足额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要通过宣传,使纳税人树立 “全额纳税光荣、欠税不诚信”的思想。   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局另行制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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