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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802号颁布时间:2004-10-18

     2004年10月18日 云国税函[2004]802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89号)的规定,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2004年度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 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 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民用航空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接受税务检查和监管。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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