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 云国税函[2004]802号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89号)的规定,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2004年度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
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
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民用航空昆明空中交通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接受税务检查和监管。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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