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城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出售商品房屋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22号颁布时间:1995-02-08
1995年2月8日 云地税发[1995]2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建设局(建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4]216号)第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由开发企业(包括拆迁办,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经营出售的商
品房屋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
购买开发企业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屋的单位(不含“三资”企业,下同),为投资
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各内资开发企业,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人。各县(市)地方税务局也可委托“三资”开发企业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义务
人必须按照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中,购房单位向内资开发企业购
买的,其应纳税款由开发企业进行代扣代缴;购房单位向“三资”开发企业购买的,
其应纳税款由购房单位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或由开发企业代扣代缴。城乡个
人购买商品住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1.持有城乡个人与开发企业共同签订并经有权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
2.房屋产权全部为城乡个人所有。
二、计税依据
目前由各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商品房屋价格构成中已包含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
费用,商品房屋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确定为:按商品房屋售价扣除一定比
例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投资额。具体公式为:
计税投资额=购买商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销售价格×(1一扣除率)
考虑到我省各地商品房屋开发中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费用情况不一,具体扣除率
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不得高于15%,抄报
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特殊情况扣除率需超过15%的,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
可执行。
三、纳税时间
购房单位在购买商品房屋时,必须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其中,
购房单位向内资开发企业购买的,由开发企业在收取(或清算)购房款的同时代扣代
缴其应纳税款;购房单位向“三资”开发企业购买的,由购房单位于签约后30天内
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手续或由开发企业在收取(或清
算)购房款的同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为购房单位办理有关产籍产权证明时,应将购房单位是否
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手续作为办理产权证明的必备条件之一,凭购房单位出具所
购买商品房屋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缴款书或购买零税率商品房屋证明(复印件)办理有
关产籍产权证明手续。对未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手续的购房单位,应责成其到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后,方予办理有关产籍产权证明。
五、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职责
各开发企业一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指定进行代扣代缴后,应认真履行其代扣代
缴义务。对在本单位购买商品房屋的购房单位,在收取购房款时按商品房屋适用税率
进行代扣代缴。各代扣代缴开发企业对所代扣的税款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在规定
的时间内向县(市)地方税务局报送扣缴报告表和办理代扣税款的解缴手续。各开发
企业代扣代缴的扣缴报告表报送期限和税款解缴期限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最
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购房单位所购买的商品房屋适用零税率的,由购房单位持购房批准文件到单位所
在地的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购买零税率商品房屋证明,各代扣代缴开发企业凭地
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购买零税率商品房屋证明,可以购房时免予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
税。
六、代扣代缴程序
1.各开发企业代扣代缴应于购房单位在本单位购买商品房屋时,按购房单位所
购买商品房屋的售价和适用税率,填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代扣税款缴款书》。
2.各开发企业代扣代缴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扣缴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报告表》,同时附本期代扣代缴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代扣税款缴款书》第五联,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发《云南
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
各开发企业代扣代缴应在报送《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报告表》的同时,
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本期商品房屋的销售情况以及城乡个人购买商品住宅和其它
适用零税率单位购买商品房屋的明细情况。对应扣未扣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由开
发企业补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代扣代缴开发企业
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如发生纳税人拒绝
缴纳税款时,代扣代缴开发企业应及时填写《纳税人拒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报
告》,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代扣代缴开发企业报送的《纳税人拒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报告》后,应于30天内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手续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按季根据实际代扣代缴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数额按1.
5%以内的比例支付给代扣代缴开发企业,手续费专项用于代扣代缴业务开支和对办
理代扣代缴工作人员的奖励和表彰。
八、1995年1月1日以后出售(指实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按本规定执
行。原已经由开发企业预缴的税款,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解缴代扣税款
时予以抵扣。
原省税务局云税四字(1992)032号文件和原省税务局等八家联发的云税
地字(1993)39号文件第五条3款规定同时废止。
九、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具体制订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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