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5日 云地税三字[1994]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4]2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关于乡镇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继续按原省税务局、省计委、省经
贸委、省乡镇企业局云税地字[1993]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经与省计委、
省建设厅协商,经营出售的商品房,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开发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投资
方向调节税,具体征管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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