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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96号颁布时间:1998-06-26

     1998年6月26日 云地税发[1998]29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 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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