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烟草公司及直属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所字[1994]第016号颁布时间:1994-10-17

     1994年10月17日 云国税所字[1994]第016号   省烟草公司为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其10个直属 企业的所得税由省公司汇总缴纳。鉴于其直属企业目前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 有关规定,实行分户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一定困难,为了支持省烟草公司转换企业经 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省公司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意省烟草公司对其直属 的省卷烟销售公司,烟草储运公司,烟草物资配套公司,烟草综合服务公司,烟叶公 司,烟草烟机公司,烟草工业研究所,烟草质检站,烟草学校和烟科所(玉溪)等1 0个企业和单位在1995年底以前暂实行由省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