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9日 云国税所字[1994]第003号
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及其列支问题。信用社上交县联社的管理费,本着收
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可按其业务收入的1%或2%提取,对提取的管理费按实际上交
数列入费用;对已提而未上交的管理费,待其实际上交后再列入费用。
二、关于管理费的使用问题。各级信用社联社提取的管理费使用及解缴仍按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各
级信用合作社主管部门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及使用情况,应报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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